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去年12月台湾外销订单较前年同期减逾23% 全年负成长******
中新网2月1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经济事务主管部门1月31日发布2022年12月外销订单为521.7亿美元,比前年同期大减23.2%,继11月后,再创14年来的当月最大跌幅。2022年全年订单金额衰退1.1%,为3年来首现负成长。
展望2023年表现,台当局经济事务主管部门统计处长黄于玲直言“比去年更诡谲难预测”,推估1月外销订单约380至400亿美元,年减幅度扩大为32.1%至35.5%,首季还未看到由负转正的迹象。
去年11月、12月台湾外销订单金额皆年减逾23%,是自2008年因全球金融危机,分别年减28%、33%之后,当月的最大跌幅。
摊开岛内七大产品接单表现,都呈双位数衰退。12月科技类的资通信、电子产品金额年减逾2成,光学器材更大减4成。传统类的基本金属、机械、塑橡胶、化学品衰减1成9到3成4。
台湾经济研究院同日下修2023年全年经济成长率至2.58%,较去年11月的预测数下修0.33个百分点,主要是全球需求转弱,以及民间企业投资趋缓。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