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线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破解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中新网成都1月16日电 (单鹏 刘忠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四川省充电服务APP“川逸充”上线仪式16日在成都举行。仪式上,四川省能源局介绍了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展示了平台功能,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展示了APP功能。
据了解,上线后的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可实时监控分析四川省充电设施建设分布与运营情况,全时段掌握充电桩状态、充电价格、服务能力,精准获取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为画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决策依据,为运营商充电站布局提供数据服务。
同日上线的便民服务APP“川逸充”,构建了四川省统一充电服务入口,为广大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四川省所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的信息查询、定位导航、扫码充电、服务评价等服务,还打通了充电桩报装通道,解决电动汽车用户“安桩”困扰。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四川省充电桩保有量突破16万根,同比增长107%;换电站保有量71座,同比增长223%。月充电量多次位列全国前三。
“总的来看,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正稳步推进,民众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期待开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四川省能源局电力处处长王源介绍道。
由于充电设施标准不统一,数据不共享,车主找桩难、充电难、APP不匹配等问题存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建设,接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充分发挥“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优势,围绕广大电动汽车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服务。
四川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梁武湖强调,要把握好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机遇,进一步抓实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为四川省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全面落实“电动四川”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有效整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基本信息,构建四川全省充电“一张网”,以充电网络联结电力网络与交通网络,推动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电网、智慧交通的协同发展,为四川省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